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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評估及服務紀錄。 三、提供輔具回收、租借服務者應維護輔具之安全及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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