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評估及服務紀錄。
三、提供輔具回收、租借服務者應維護輔具之安全及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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