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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 三、製作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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