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