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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