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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責督導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 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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