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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一條
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教育機構。 四、社區大學。 五、學校。 六、大眾傳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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