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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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