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
        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
        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
        教育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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