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 (生),必要時並得結合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等單位;並 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 斷、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