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生活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進食。
二、協助更衣梳洗、被服及個人衣物清洗。
三、協助身體清潔、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
四、服藥提醒、住房及環境清掃。
五、疾病送醫、陪同就醫照顧。
六、提供代理購物、郵電服務。
七、老人自我照顧能力之協助及促進。
八、提供其他生活上必要事務之處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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