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四、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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