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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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老人福利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現行法規)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
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