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老人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機構照顧服務員除應具前項資格外,並應取得失
智症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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