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