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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