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
  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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