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 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 ,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 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