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 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