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爰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稱應用)本署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
    位,應先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書得以書
    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署收受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文書單位登入總收文號,並分文檔案
    管理單位,檔案管理單位即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將該申請書影
    本併同審核表(如附表二),送交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十五日內,毀審查結果移送檔案管理單位,由其據以通知申請人
    。

四、本署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坫牽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書內容如需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得以電話通知),並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三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經核准應用檔案者,本署應於審核表中載明檔案應用對時間、地點及
    應注意事項,並發函檢送審核表通知申請人;如經審核駁回應用申請
    人,亦應函復申請人。申請人於接獲核准應用通知後,如無法依規定
    時間前來應用檔案時,應事先告知本署,並另行約定應用檔案之時間
    ,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案時,檔案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
    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經確認無誤,完成登記後,申請人始得進入檔
    案應用處所,同時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
    附表三)上簽收;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交還申請人。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本署所提供服務時間內歸還,如未能於當日
    應用完畢者,需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再行應用,同
    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檔案應用情形。檔案歸還時,經本署檔案
    室專責人員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
    付申請人收執。

八、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協助或指導申請人應用檔案,如發現申請人於指定
    之檔案應用場所內有飲食、吸菸、嚼食檳榔、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案
    寧等情事,應予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中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室專責人員應立即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或於檔案上黏添任
        何附加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本署檔案應用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複製收費標準」之
    規定收取。凡經收費者,本署應填據收費明細表(如附表四)一式二
    聯,一聯由本署留存,另一聯由申請應用人收執。

十一、本署檔案應用開放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不開放。電話:(0二)二
      三九六二九八一。傳真:(0二)二三九五二九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