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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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
  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2. 檔案法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立法理由〕
  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原則應予准許,惟基於國家
  安全等正當理由,則得拒絕。本條明定各機關得不允檔案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之事由,以免各機關無故拒絕,損及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