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補(捐)助單位之資格
醫藥衛生相關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與以促進醫藥衛生發展為宗
旨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教學醫院,且為學術科技研討會之主辦單
位,得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捐)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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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程序
申請機構應於會議舉辦前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
資料,依會議主題及內容,備文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相應業務
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一)辦理學術科技研討會之計畫書一份,其內容應包含辦理機關名
稱、大會議程、演講者個人資料表、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
(經費來源應註明年費收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額
度及對參加會議者之收費概況)。
(二)申請本部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立法理由〕 為具體說明檢附申請補(捐)助研討會舉辦資料之對象,第一項補充應向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相應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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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程序
本部得逕審查或先送請專家學者為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會,其原
則如下:
(一)以補(捐)助國際或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科技之研討會為限,且
每一受補(捐)助單位一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
(二)辦理會議之目的、預期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是否合理,為主要
審查重點。
(三)特殊型聯合會議,最高以補(捐)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
則,需為五個以上學術研討會同時舉辦之聯合會議,且參與人
數達三千人以上之條件。
(四)大型國際會議,最高以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所
稱大型國際會議應符合下列條件:邀請二十位以上之國外知名
專家學者或諾貝爾獎得主一位蒞會演講,出席會議人數達五百
人以上;國外講員須來自三個以上國家(含至少一個亞洲以外
國家)之條件。
(五)上列各款以外之小型會議(或國內研討會)以補(捐)助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為原則。
(六)補(捐)助項目以講員之演講費、會議資料之印刷費及視聽設
備租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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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銷作業
(一)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本
部辦理核銷作業:
1.成果報告。
2.衛生福利部○○年度補(捐)助辦理學術科技研討會議成效
評估表(附件二)。
3.實際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應詳列收入金額、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有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支出項目。
4.支用單據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
(2)前目以外之受補(捐)助單位,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
(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
辦理。其經費結報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民
間團體及個人經費結報方式評估及作業原則」及契約相關
規定辦理。
5.○○年度補(捐)助辦理「(會議名稱)」核銷成果自我評
核表(如附件四)。
(二)本部補助之金額,若有賸餘,應將賸餘金額全數繳回。
(三)研討會經費結算,若有賸餘,應按本部補助金額占總經費比率
繳回。部分補(捐)助辦理研討會,除補(捐)助金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者外,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原
補(捐)助比率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年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民間團體及個人執行補
(捐)助款所取得之支用單據,已非屬機關之原始憑證,應由受補(
捐)助團體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爰修
正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文字,並刪除現行第三款。
二、本點已依本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明定經費結報方式,
爰刪除現行第二款,其餘款次遞移。
三、另參考「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有
關經費結算賸餘款繳回規定,修正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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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會議資料應加註「衛生福利部」為贊助單位。
(二)倘辦理政策溝通,請確實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
項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二字
及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違反者將不予核銷。
(三)本部得要求申請單位提出對外開放報名與會之證明,以申請單
位人員為主要參加對象者,得不予補(捐)助。
(四)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採購應遵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
督管理辦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五)補(捐)助金額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屬實者,本部將予以
追繳;涉及不法者,並追究責任。另得依情節輕重,在一定期
間內停止其中申請補(捐)助之資格。
(六)補(捐)助項目原始憑證取得,應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二
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六二五四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銷售額高於新臺幣二十萬元,應開立統
一發票,辦理核銷作業。
(七)補(捐)助案件的申請及審查,應比照政府採購法之利益迴避
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之申請案件,依會議主題及內容,由相應業務主管
單位受理。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提醒申請醫療衛生相關研討會之補(捐)助,應由本部相應業務之
主管單位受理,爰增訂第五點第八款。
二、原第八款移至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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