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簡化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手續,凡執行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或
    補助之各研究計畫主持人,得視實際需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循其執
    行機構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

二、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性質,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計畫執行
    機構核發,計畫完成或停止時即應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
    時應預為說明。

三、助理人員與執行機構間如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
    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
    、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執
    行機構並應考量助理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辦理適當之差勤
    管理。

四、研究計畫中約用之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已獲聘下列任一類助理人員
    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助理人員:
    (一)專任助理人員:係指計畫執行機構編制外,循前述行政程序約
          用而全時間從事研究計畫研究工作之人員。
          1.專任助理不得重複支領本部其他研究計畫之費用。但同一執
            行機構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專任助理所需費用。
          2.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但可全時間從事研究計
            畫研究工作之夜間在學人員或假日在職進修人員不在此限(
            以上身分皆不能重複支領其機構之獎助金)。
          3.專任助理參與本計畫前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可併計提敘酬金
            ,工作經歷由執行機構認定。
    (二)兼任助理人員: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職級者):計畫執行機構之
            編制內人員或非計畫執行機構之編制內人員而確為計畫所需
            者,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
          2.研究生助理人員:為約用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碩士班
            研究生,若所約用之研究生為新生尚未註冊時,以同級標準
            之臨時工資名義按月給付。
          3.大專學生:以約用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及專科部績優之高
            年級學生為原則。
    (三)臨時工:其他因計畫需要之臨時性工作人員已擔任本部及所屬
          機關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
          臨時工。

五、助理人員費用編列注意事項:
    (一)專任助理費用:
          1.工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
            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並
            由執行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經機關首長同
            意後編列薪資。
          2.申請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時,可加列一個半月酬金之金額
            ,以為年終工作獎金之用。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
            依當年度行政院規定辦理:
           (1)當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發給一個半月工作獎金。
           (2)二月一日以後各月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3)擔任本部及所屬機關不同專題研究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
              不論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當年政府機構相關工作在職
              月數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獎金。
           (4)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
              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二)兼任助理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
          給講師、助教級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
          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三)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
          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計畫執行機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約用助理人員之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用編
          列基準(非依法屬雇主給付項目不得編列),比照勞工保險局
          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
            應依有關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或
            補助研究計畫之人事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
            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
            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1.計畫執行機構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
            、級別、人數,由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簽報執行機構核准
            後,在原核定人事費內自行勻支,不須事先報經本部及所屬
            機關同意。
          2.計畫執行機構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編列工作酬金外,亦得配
            合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
          3.依本注意事項約用之各類助理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支領其他
            工作津貼或助學金,計畫主持人應依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
            理,並經執行機構同意。
          4.執行單位聘用研究生助理人員及大專學生應注意之事項:
           (1)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
              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2)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
              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
              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
           (3)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
              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5.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有關約用人員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資料,
            納入原始憑證核銷。
          6.各計畫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實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如查有不實,除其所支人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本部
            及所屬機關並得暫停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資格。

六、迴避進用規定:
    (一)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
          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
          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
          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
          官(例如校長、院長或系所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及所屬機關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