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手續,凡執行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或
補助之各研究計畫主持人,得視實際需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循其執
行機構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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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性質,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計畫執行
機構核發,計畫完成或停止時即應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
時應預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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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理人員與執行機構間如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
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
、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執
行機構並應考量助理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辦理適當之差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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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計畫中約用之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已獲聘下列任一類助理人員
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助理人員:
(一)專任助理人員:係指計畫執行機構編制外,循前述行政程序約
用而全時間從事研究計畫研究工作之人員。
1.專任助理不得重複支領本部其他研究計畫之費用。但同一執
行機構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專任助理所需費用。
2.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但可全時間從事研究計
畫研究工作之夜間在學人員或假日在職進修人員不在此限(
以上身分皆不能重複支領其機構之獎助金)。
3.專任助理參與本計畫前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可併計提敘酬金
,工作經歷由執行機構認定。
(二)兼任助理人員: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職級者):計畫執行機構之
編制內人員或非計畫執行機構之編制內人員而確為計畫所需
者,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
2.研究生助理人員:為約用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碩士班
研究生,若所約用之研究生為新生尚未註冊時,以同級標準
之臨時工資名義按月給付。
3.大專學生:以約用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及專科部績優之高
年級學生為原則。
(三)臨時工:其他因計畫需要之臨時性工作人員已擔任本部及所屬
機關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
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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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助理人員費用編列注意事項:
(一)專任助理費用:
1.工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
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並
由執行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經機關首長同
意後編列薪資。
2.申請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時,可加列一個半月酬金之金額
,以為年終工作獎金之用。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
依當年度行政院規定辦理:
(1)當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發給一個半月工作獎金。
(2)二月一日以後各月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3)擔任本部及所屬機關不同專題研究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
不論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當年政府機構相關工作在職
月數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獎金。
(4)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
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二)兼任助理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
給講師、助教級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
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三)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
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計畫執行機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約用助理人員之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用編
列基準(非依法屬雇主給付項目不得編列),比照勞工保險局
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
應依有關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或
補助研究計畫之人事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計畫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
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
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1.計畫執行機構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
、級別、人數,由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簽報執行機構核准
後,在原核定人事費內自行勻支,不須事先報經本部及所屬
機關同意。
2.計畫執行機構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編列工作酬金外,亦得配
合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
3.依本注意事項約用之各類助理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支領其他
工作津貼或助學金,計畫主持人應依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
理,並經執行機構同意。
4.執行單位聘用研究生助理人員及大專學生應注意之事項:
(1)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
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2)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
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
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
(3)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
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5.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有關約用人員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資料,
納入原始憑證核銷。
6.各計畫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實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如查有不實,除其所支人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本部
及所屬機關並得暫停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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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迴避進用規定:
(一)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
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
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
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
官(例如校長、院長或系所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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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及所屬機關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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