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人體研究法第十八條所訂倫理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之查核作業,特訂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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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核作業由本部主辦,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協辦
單位)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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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委員由本部聘請醫學研究、醫學倫理、受試者保護、法律等領域
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進行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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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對象:
(一)衛生或醫療財團法人設立之審查會。
(二)醫療機構設立之審查會(醫療機構須為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或
具教學醫院資格)。
(三)本部附屬機關及中央研究院設立之審查會。
(四)醫學大學或醫學院與醫療機構聯合設立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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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由協辦單位通知該年度應接受查核對象填具申請表件。
(二)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查核對象於申請期
限內至該網站下載及填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
保護查核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完成主任
委員簽章及審查會關防或機構關防,由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申請書
未填寫完整時,應於截止日起五日內完成補件。
(三)申報資料繳交方式及相關規定詳參閱協辦單位公布之「人體研
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申請說明」,並填妥查核
申報文件,且完成主任委員簽章及審查會關防或機構關防,於
申請截止日前由專人送達或以掛號郵寄電子檔1份(word及PDF
)(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四)查核申請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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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內容依「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基準(以下
稱查核基準)」(如附件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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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方式:
(一)分為定期查核及不定時追蹤查核。
(二)由本部及協辦單位進行申請書初審,不符合資格者,由協辦單
位通知審查會補充資料或不進行查核。
(三)定期查核方式以書面審查得搭配視訊訪談為原則(「定期查核
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書面審查搭配視訊訪談)」,如附件
四),惟查核委員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核。
(四)新設立之審查會通過定期查核之次年度應接受實地查核(「定
期查核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實地查核)」,如附件五)。
(五)不定時追蹤查核,以實地查核方式進行(不定時追蹤實地查核
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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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當日如遇審查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班時,則
中止查核作業,擇期接續查核方式完成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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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會查核成績依查核基準之查核評定原則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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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核結果由本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由協辦單位發給審
查會個別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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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定期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合格效期自公告次年度起為期 6年;未經
定期查核通過之審查會或合格效期中斷逾一年以上者,合格效期自
公告日起至次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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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會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部申請複查,惟複查結果不提
供成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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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格效期內之審查會,本部得以抽籤方式選定,進行不定時追蹤實
地查核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必要追蹤查核對象:
(一)發生特殊事件或新聞事件或通報/檢舉(或投訴)事件且經
本部認定有違反醫療法規、醫學倫理或危及受試者安全之人
體試驗、人體研究案件。
(二)於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查核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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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查會不定時追蹤查核結果為「須加強改善」者,由本部通知限期
改善,並依其回復改善情形,經本部審查後,若仍有疑慮時,將列
為次一年度優先不定時追蹤查核對象或縮短其合格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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