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人體研究法第十八條所訂倫理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之查核作業,特訂本作業程序。

二、查核作業由本部主辦,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協辦
    單位)辦理相關事務。

三、查核委員由本部聘請醫學研究、醫學倫理、受試者保護、法律等領域
    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進行查核作業。

四、查核對象:
    (一)衛生或醫療財團法人設立之審查會。
    (二)醫療機構設立之審查會(醫療機構須為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或
          具教學醫院資格)。
    (三)本部附屬機關及中央研究院設立之審查會。
    (四)醫學大學或醫學院與醫療機構聯合設立之審查會。

五、申請程序:
    (一)由協辦單位通知該年度應接受查核對象填具申請表件。
    (二)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查核對象於申請期
          限內至該網站下載及填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
          保護查核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完成主任
          委員簽章及審查會關防或機構關防,由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申請書
          未填寫完整時,應於截止日起五日內完成補件。
    (三)申報資料繳交方式及相關規定詳參閱協辦單位公布之「人體研
          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申請說明」,並填妥查核
          申報文件,且完成主任委員簽章及審查會關防或機構關防,於
          申請截止日前由專人送達或以掛號郵寄電子檔1份(word及PDF
          )(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四)查核申請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六、查核內容依「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基準(以下
    稱查核基準)」(如附件三)辦理。

七、查核方式:
    (一)分為定期查核及不定時追蹤查核。
    (二)由本部及協辦單位進行申請書初審,不符合資格者,由協辦單
          位通知審查會補充資料或不進行查核。
    (三)定期查核方式以書面審查得搭配視訊訪談為原則(「定期查核
          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書面審查搭配視訊訪談)」,如附件
          四),惟查核委員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核。
    (四)新設立之審查會通過定期查核之次年度應接受實地查核(「定
          期查核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實地查核)」,如附件五)。
    (五)不定時追蹤查核,以實地查核方式進行(不定時追蹤實地查核
          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如附件六)。

八、查核當日如遇審查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班時,則
    中止查核作業,擇期接續查核方式完成查核作業。

九、審查會查核成績依查核基準之查核評定原則進行核算。

十、查核結果由本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由協辦單位發給審
    查會個別建議事項。

十一、經定期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合格效期自公告次年度起為期 6年;未經
      定期查核通過之審查會或合格效期中斷逾一年以上者,合格效期自
      公告日起至次年底止。

十二、審查會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部申請複查,惟複查結果不提
      供成績資料。

十三、合格效期內之審查會,本部得以抽籤方式選定,進行不定時追蹤實
      地查核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必要追蹤查核對象:
      (一)發生特殊事件或新聞事件或通報/檢舉(或投訴)事件且經
            本部認定有違反醫療法規、醫學倫理或危及受試者安全之人
            體試驗、人體研究案件。
      (二)於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查核之審查會。

十四、審查會不定時追蹤查核結果為「須加強改善」者,由本部通知限期
      改善,並依其回復改善情形,經本部審查後,若仍有疑慮時,將列
      為次一年度優先不定時追蹤查核對象或縮短其合格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