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審理罕見疾病藥物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
    議會認定並經本部公告後,於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之收載程序,依法未能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品項前之補助,特訂
    定本基準。

二、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案
    件,其補助基準依罕見疾病藥物於國內申請查驗登記、繳交國內臨床
    用藥資料狀態等情形予以分級,其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為限)及金
    額上限(每月新臺幣五十萬元)如下:
    ┌────┬─────────┬──────┬──────┐
    │通過認定│國內申請查驗登記/│  補助比率  │每月補助上限│
    │公告年  │繳交國內臨床用藥資│            │(新臺幣)  │
    │        │料狀態            │            │            │
    ├────┼─────────┼──────┼──────┤
    │第一年  │國外研發藥物且國外│百分之五十  │三十一萬三千│
    │        │已查驗登記通過,初│            │元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            │            │
    │        │年內尚無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可申請查驗登│            │            │
    │        │記。              │            │            │
    │        │國內研發藥物通過認│            │            │
    │        │定公告,第一年內尚│            │            │
    │        │未申請查驗登記。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年│百分之六十  │三十七萬五千│
    │        │內,已開始申請查驗│            │元          │
    │        │登記,且依規定定期│            │            │
    │        │繳交國內臨床用藥資│            │            │
    │        │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年│百分之四十  │二十五萬元  │
    │        │內,未申請查驗登記│            │            │
    │        │或未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國內臨床用藥資料  │            │            │
    ├────┼─────────┼──────┼──────┤
    │第二年  │通過認定公告第二年│百分之七十  │四十三萬八千│
    │        │內,已依規定定期繳│            │元          │
    │        │交一年之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二年│百分之二十五│十五萬六千元│
    │        │內,未依規定定期繳│            │            │
    │        │交一年之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            │            │            │
    ├────┼─────────┼──────┼──────┤
    │第三年  │通過認定公告滿二年│百分之八十  │五十萬元    │
    │        │,已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二年之國內臨床用藥│            │            │
    │        │資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滿二年│百分之十    │六萬三千元  │
    │        │,未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二年之國內臨床用藥│            │            │
    │        │資料              │            │            │
    └────┴─────────┴──────┴──────┘
  (一)國外查驗登記情形,係指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訂十大
        醫藥先進國家查驗登記情形。
  (二)審查方式: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採逐案審查方式;由本部
        國民健康署先送三位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再送審議會審議。審議
        會必要時得徵詢專業醫療團體或專家意見,再提送審議會進行審
        議及核定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