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審理罕見疾病藥物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
議會認定並經本部公告後,於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之收載程序,依法未能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品項前之補助,特訂
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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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案
件,其補助基準依罕見疾病藥物於國內申請查驗登記、繳交國內臨床
用藥資料狀態等情形予以分級,其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為限)及金
額上限(每月新臺幣五十萬元)如下:
┌────┬─────────┬──────┬──────┐
│通過認定│國內申請查驗登記/│ 補助比率 │每月補助上限│
│公告年 │繳交國內臨床用藥資│ │(新臺幣) │
│ │料狀態 │ │ │
├────┼─────────┼──────┼──────┤
│第一年 │國外研發藥物且國外│百分之五十 │三十一萬三千│
│ │已查驗登記通過,初│ │元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 │ │
│ │年內尚無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可申請查驗登│ │ │
│ │記。 │ │ │
│ │國內研發藥物通過認│ │ │
│ │定公告,第一年內尚│ │ │
│ │未申請查驗登記。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年│百分之六十 │三十七萬五千│
│ │內,已開始申請查驗│ │元 │
│ │登記,且依規定定期│ │ │
│ │繳交國內臨床用藥資│ │ │
│ │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一年│百分之四十 │二十五萬元 │
│ │內,未申請查驗登記│ │ │
│ │或未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國內臨床用藥資料 │ │ │
├────┼─────────┼──────┼──────┤
│第二年 │通過認定公告第二年│百分之七十 │四十三萬八千│
│ │內,已依規定定期繳│ │元 │
│ │交一年之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第二年│百分之二十五│十五萬六千元│
│ │內,未依規定定期繳│ │ │
│ │交一年之國內臨床用│ │ │
│ │藥資料 │ │ │
├────┼─────────┼──────┼──────┤
│第三年 │通過認定公告滿二年│百分之八十 │五十萬元 │
│ │,已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二年之國內臨床用藥│ │ │
│ │資料 │ │ │
│ ├─────────┼──────┼──────┤
│ │通過認定公告滿二年│百分之十 │六萬三千元 │
│ │,未依規定定期繳交│ │ │
│ │二年之國內臨床用藥│ │ │
│ │資料 │ │ │
└────┴─────────┴──────┴──────┘
(一)國外查驗登記情形,係指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訂十大
醫藥先進國家查驗登記情形。
(二)審查方式: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採逐案審查方式;由本部
國民健康署先送三位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再送審議會審議。審議
會必要時得徵詢專業醫療團體或專家意見,再提送審議會進行審
議及核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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