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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60402349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4040098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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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60402349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