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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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為便利申請者瞭解衛生福利資料各項使用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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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提供申請使用衛生福利資料規定如下:
(一)申請使用資料,應填具使用資料申請單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者應一次備齊申請程序所需資料文件,並依據新申請案重
點檢核表(表單編號為APP002)確實檢核文件,如因可歸責申
請者之事由,致未能如期提供所需資料,本中心不予負責,經
本部確認申請者檢附完整文件後,始進入申請審查階段。
(三)本中心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以本部依建置作業程序所建置之
資料庫及電腦設備正常讀取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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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資料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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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政府機關之業務需求。
(二)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
(三)衛生福利相關產業基於研究發展需求,得申請使用取得當事人
書面同意之特定衛生福利資料。
(四)申請者與實際處理資料人員需為同單位。二者為不同單位時,
申請者或實際處理資料人員之委託單位,應提出證明該人員確
實有參與該項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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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使用本中心衛生福利資料,應填具「使用資料申請單」(表單
編號為APP001),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二)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同意函,方得進行申
請。
(三)申請案除具本部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
件範圍」之情形外,均須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
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
單位之IRB證明及申請IRB時之審查文件(如申請書、計畫書或
受試者同意書範本等);所屬單位未設 IRB者,得檢附其他單
位審查通過之IRB證明。申請案計畫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I
RB應載明事項需相符,且不得有造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
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
員自行承擔。
(四)使用本中心資料應依據「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
標準」收費;收費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概不退費。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2年,逾期則視為
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
(六)本中心已具備之衛生福利資料,申請者不得申請自行攜入。
(七)申請者自行攜入檔案,應於 IRB文件上載明於本中心進行應用
,且攜入檔案應與 IRB文件上所提之檔案名稱、資料筆數、欄
位名稱、格式及譯碼簿應一致並以一次攜入為原則,本部得拒
絕申請者攜入與計畫目的無關或有識別特定當事人疑慮之檔案
及欄位。所攜入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
出。
(八)申請攜入特定分析對象檔案(即特殊案件),若以本部101年7
月 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函公告「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
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之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取得受試者
同意書時,應檢附攜入檔案所屬單位同意函、提供應用之法規
依據或受試者同意書(範本)。
(九)申請攜入法人機構資料者應檢附該資料得正當及合法再利用之
佐證文件。
(十)申請攜入特定分析對象檔案者應遵循資料運用相關法規;申請
攜入本部核可設立之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案件,除原申請文件
及IRB證明外,須檢附文件如下:
1.該研究計畫於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Ethics Governa
nce Committee,簡稱EGC)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契約書影本
。
2.本部審核通過之「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資訊運用計畫」及
審定函,計畫內應載明得進行跨資料庫連結之檔案項目及資
料提供應用方式與流程。
3.受試者同意書(範本)。
(十一)因研究特殊需求,需詳細填寫「特殊需求申請單」(表單編
號為APP007),併同使用資料申請單送本中心申請,經本部
審核認定確有需要者,方提供所需資料。
(十二)欄位勾選以最小提供為原則,本部得就研究內容必要性及資
訊安全拒絕特定檔案及欄位之申請。
(十三)申請者應於第一次前來資料處理起一個月內確認本中心所提
供使用之資料檔年度、範圍、筆數及欄位數,若因可歸責於
申請者之因素致資料範圍、資料檔欄位篩選有誤或實際處理
資料人員自行刪減原提供之資料檔,本中心得不提供重新篩
選資料之服務。
(十四)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衛生福利資料使用合約書」始完
成申請程序。
(十五)計畫相關人員須簽署「使用資料保密切結書」及「使用資料
聲明書」。
(十六)若申請使用特殊軟體時,須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始得
進入獨立作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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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變更:
(一)申請案需變更時,應填具「變更作業申請單」(表單編號為AP
P003)提出申請,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二)得申請變更情形:
1.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需變更資料處理人員時,變更後資
料處理人員仍以6人為限,且變更人數以6個人次為原則,超
過6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
2.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變更時,變更資
料檔以 5次為限,其中申請變更資料檔部分欄位以申請變更
之欄位數計費且以1次為限;變更第2次起,以申請變更後之
資料檔總欄位數計費。
3.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仍未完成分
析者,需申請增加工作日數,新增之工作日數若於資料使用
期限結束後尚未用罄,僅能移轉至相同申請者其他研究案使
用。
4.因計畫需求得變更原申請之作業地點,變更次數以 4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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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展延
(一)申請案於資料使用期限結束前,因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
得檢具證明文件於資料檔保存狀況許可下,填具「案件展延申
請單」(表單編號為 APP004)提出申請,得展延1次,最長半
年。
(二)證明文件應足資證明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不得有造假情
形,如經查證屬實,除撤銷申請外,並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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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料外釋申請
(一)申請釋出本中心二級資料,應填具「資料釋出使用申請單」(
表單編號為APP005)及「資料釋出使用聲明書」,本中心得視
情況調整資料檔外釋內容及權限。
(二)申請單位不設限。
(三)申請案均須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
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單位之IRB證明
及申請 IRB時之審查文件(如申請書、計畫書等);所屬單位
未設IRB者,得檢附其他單位審查通過之IRB證明。申請案計畫
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 IRB應載明事項需相符,且不得有造
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
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四)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同意函,方得進行申
請。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3年,逾期則視為
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惟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得
申請展延一次( 3年),超過合約有效期限,申請者應負責自
行銷毀資料。
(六)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衛生福利資料釋出使用合約書」始
完成申請程序。
(七)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
,並於 1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未於期限內
具函回復者,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計畫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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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協作分析:
(一)申請協作分析應填具「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協作分析申請單
」(表單編號為APP006)及「協作分析資料使用聲明書」。
(二)申請者需提供分析對象檔案資訊,本中心可提供死亡與否比對
、死亡日期及死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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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模擬數據檔:應填具「模擬數據檔使用申請單」(表單編號為AP
P008)及「使用模擬數據檔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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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獨立作業區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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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空間及設備
(一)獨立作業區為設有門禁管制並裝置錄影監視設備及電腦桌面側
錄系統之獨立使用空間。
(二)提供電腦設備供資料使用者使用,各使用者配賦不同之電腦帳
號及開機密碼。
(三)若資料使用者須使用其他軟體者,應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並
經本中心檢查軟體授權文件後,由本中心人員或協同資料使用
者進行安裝建置。資料使用者於資料使用期間有異動其程式軟
體等需求時,須向本中心重新辦理程式軟體安裝申請。
(四)資料使用者對於軟硬體設備負妥善使用義務,不得逕予變更、
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造成損害,本
部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研究案之使用。
(五)資料與設備如無法符合資料使用者之需求,應告知本中心人員
,並填具「排除問題表單」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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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腦設備使用之登記與取消
(一)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都採線上預約(網址:https://dep.mo
hw.gov.tw/DOS/cp-5298-64327-113.html),如有預約問題
,相關承辦窗口Email如下:
1.本中心(衛生福利大樓):請Email至stpeicih@mohw.gov
.tw。
2.臺北醫學大學、成功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 3處研究分中
心:請Email至sthuiying@mohw.gov.tw。
3.陽明交通大學、慈濟大學、中央研究院等 3處研究分中心
:請Email至styun@mohw.gov.tw。
4.臺灣大學、長庚大學、國家衛生研究院、中國醫藥大學研
究分中心等4處研究分中心:請Email至stsilly0728@mohw
.gov.tw。
(二)本中心暨研究分中心每次預約採半日或全日,開放時間: 9
: 00~18:00(上午時段:9:00~13:30;下午時段:13
:30~18:00)。
(三)於資料使用期限內,可預約使用電腦設備;本中心及研究分
中心分別得在當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後可預約後天(含
)起算的 14個日曆天內的預約。,惟每日預約以5個工作日
為限;預約後因故需取消者,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分別需於
前一工作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前自行至系統取消,預約
未到者視同爽約,本中心不再另行通知,爽約達 2次(含)
以上,10個工作天後方可進入獨立作業區及再次執行預約作
業,停權期間已預約成功之時段,系統將自動取消。
(四)因作業需要申請夜間執行者,需於當日下午本中心結束作業
時間前30分鐘,向管理人員申請,並填具「獨立作業區夜間
執行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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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析人員資料使用規定
(一)首次前來需繳交申請者、計畫主持人及所有分析人員之保密
切結書、使用聲明書,並攜帶一張照片以製作識別證,未帶
照片者,由現場人員當場照相製作。
(二)進入獨立作業區前須先填寫「獨立作業區使用登記表」,向
現場人員索取識別證,方能進入獨立作業區,識別證須全程
配戴。離開前於使用登記表中記錄離開時間,並繳回識別證
。
(三)獨立作業區內禁止飲食,嚴禁攜入紙筆、手機、攝(錄)影
機、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處理器( PDA)、隨身碟及各類
可攜式儲存設備。分析人員攜帶之所有物品均須放置於獨立
作業區外之置物櫃,本中心僅提供放置不負保管責任,請儘
量不要攜帶貴重物品以策安全,手機請關靜音或震動。
(四)同一案件同一時段使用同一部電腦人數最多 2人,超過時請
申請單位自行輪班使用。
(五)設備使用費依據「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計費,每一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
小時者,以四小時計。電腦設備若需於夜間執行者,以八小
時計費。
(六)資料使用者於攜出統計分析結果前,應先填具「獨立作業區
攜出資料表單」,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
錄報告(包含資料處理程式、內容概述、攜出之資料結果、
有無含 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等),並於本中心當日結束時
間前30分鐘辦理。
(七)資料使用者攜出之統計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並以集體資訊
為限,其內容由本中心審核同意後複製2份,1份寄予使用者
,另 1份由本中心存查。不得擅自將電腦執行之畫面及結果
攜出獨立作業區,本中心所提供之紙筆,應於離開本中心時
交回。
(八)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資料發生損毀,本中心僅賠償「以曾使
用之程式重建資料檔」所需作業日數,無法賠償金錢或退費
。
(九)本中心於申請案作業期限終止後,將檢視相關個人電腦內軟
硬體檔案,於一週內進行該申請案資料之清除作業。
(十)本中心提供相關程式書籍,如需參考可自行登記借閱,但不
能攜出獨立作業區,閱畢請歸還原位。
(十一)可攜入電子檔參考文件、程式,惟須將檔案先交予管理人
員。若參考文件非電子檔,可提供紙本請現場人員掃描成
電子檔,但以A4大小10張為限。
(十二)申請攜入資料檔之規範:
1.申請者自行提供分析對象資料檔與本中心資料庫進行比
對分析者,需提供所攜入檔案之名稱、筆數、欄位名稱
對照及譯碼簿,以供本中心辨識資料檔內容;所提供之
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2.申請者自行攜入欲作業之資料檔以一次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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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攜出統計分析結果之規定
(一)攜出之統計分析結果需附該統計結果之程式,並由管理人員
以抽查方式於獨立作業區電腦中執行,確認與攜出結果一致
後,方送審查。未審查完成前,請維持電腦為開機狀態。
(二)資料處理人員如有修改、隱藏、變造資料致有攜出還原之虞
者,本中心得視為違規處理,將中止該申請案使用,嚴重者
得取消資料處理人員、申請者與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及進入
本中心使用資料。
(三)攜出內容除僅含死因統計結果時,得申請保留 3單位以下統
計結果外,其餘攜出之變項分類少於3單位、可回推出少於3
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結果均不得攜出,亦不得自
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
(四)攜出之統計結果表由專人審查內容,審查通過者以電子郵件
寄予申請者,所攜出之程式或執行記錄( LOG),不可含筆
數及個人資訊之記錄,攜出審查時程以 5個工作日為原則,
惟攜出結果超過 300KB以上、統計程式50KB以上或其他不可
預期之情形者,審查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本中心得視
情況調整攜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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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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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流程
(一)發現違反使用規定時,應詢問記錄違規情形,並送本部統計
處監理小組核定違規情形及等級,並以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
。
(二)違規當事人於收受書面通知後,應於15日內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若違規當事人有異議時,應於書面通知送達15日
內提出書面說明,其處置程序如下:
1.本部統計處於文到 1個月內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本部「衛生
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議決,
並得請違規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2.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議決結果。
(1)決議為違反使用規定時,違規當事人應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當事人再有異議時,本部得終止合約。
(2)決議為未違反使用規定時,申請案繼續執行,並得經審
議會同意扣除審議期間且延長合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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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究成果及資料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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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成果回饋
(一)運用本中心資料者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
利資料科學中心」或「Health and Welfare Data Science
Center(簡稱HWDC)」。
(一)申請者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成果報告(如會議論文、期刊論
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於出版或發表後 1個月
之內,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申請人提供一份電子檔或抽印(影
)本予本中心存查;未提供者,本部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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