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使用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為便利申請者瞭解衛生福利資料各項使用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須知。

二、本中心提供申請使用衛生福利資料規定如下:
    (一)申請使用資料,應填具使用資料申請單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者應一次備齊申請程序所需資料文件,並依據新申請案重
          點檢核表(表單編號為APP002)確實檢核文件,如因可歸責申
          請者之事由,致未能如期提供所需資料,本中心不予負責,經
          本部確認申請者檢附完整文件後,始進入申請審查階段。
    (三)本中心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以本部依建置作業程序所建置之
          資料庫及電腦設備正常讀取為判斷標準。

  貳、資料申請使用
三、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政府機關之業務需求。
    (二)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
    (三)衛生福利相關產業基於研究發展需求,得申請使用取得當事人
          書面同意之特定衛生福利資料。
    (四)申請者與實際處理資料人員需為同單位。二者為不同單位時,
          申請者或實際處理資料人員之委託單位,應提出證明該人員確
          實有參與該項研究計畫。

四、申請程序:
    (一)使用本中心衛生福利資料,應填具「使用資料申請單」(表單
          編號為APP001),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二)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同意函,方得進行申
          請。
    (三)申請案除具本部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
          件範圍」之情形外,均須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
          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
          單位之IRB證明及申請IRB時之審查文件(如申請書、計畫書或
          受試者同意書範本等);所屬單位未設 IRB者,得檢附其他單
          位審查通過之IRB證明。申請案計畫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I
          RB應載明事項需相符,且不得有造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
          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
          員自行承擔。
    (四)使用本中心資料應依據「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
          標準」收費;收費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概不退費。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2年,逾期則視為
          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
    (六)本中心已具備之衛生福利資料,申請者不得申請自行攜入。
    (七)申請者自行攜入檔案,應於 IRB文件上載明於本中心進行應用
          ,且攜入檔案應與 IRB文件上所提之檔案名稱、資料筆數、欄
          位名稱、格式及譯碼簿應一致並以一次攜入為原則,本部得拒
          絕申請者攜入與計畫目的無關或有識別特定當事人疑慮之檔案
          及欄位。所攜入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
          出。
    (八)申請攜入特定分析對象檔案(即特殊案件),若以本部101年7
          月 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函公告「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
          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之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取得受試者
          同意書時,應檢附攜入檔案所屬單位同意函、提供應用之法規
          依據或受試者同意書(範本)。
    (九)申請攜入法人機構資料者應檢附該資料得正當及合法再利用之
          佐證文件。
    (十)申請攜入特定分析對象檔案者應遵循資料運用相關法規;申請
          攜入本部核可設立之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案件,除原申請文件
          及IRB證明外,須檢附文件如下:
          1.該研究計畫於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Ethics Governa
            nce Committee,簡稱EGC)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契約書影本
            。
          2.本部審核通過之「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資訊運用計畫」及
            審定函,計畫內應載明得進行跨資料庫連結之檔案項目及資
            料提供應用方式與流程。
          3.受試者同意書(範本)。
    (十一)因研究特殊需求,需詳細填寫「特殊需求申請單」(表單編
            號為APP007),併同使用資料申請單送本中心申請,經本部
            審核認定確有需要者,方提供所需資料。
    (十二)欄位勾選以最小提供為原則,本部得就研究內容必要性及資
            訊安全拒絕特定檔案及欄位之申請。
    (十三)申請者應於第一次前來資料處理起一個月內確認本中心所提
            供使用之資料檔年度、範圍、筆數及欄位數,若因可歸責於
            申請者之因素致資料範圍、資料檔欄位篩選有誤或實際處理
            資料人員自行刪減原提供之資料檔,本中心得不提供重新篩
            選資料之服務。
    (十四)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衛生福利資料使用合約書」始完
            成申請程序。
    (十五)計畫相關人員須簽署「使用資料保密切結書」及「使用資料
            聲明書」。
    (十六)若申請使用特殊軟體時,須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始得
            進入獨立作業區。

五、申請變更:
    (一)申請案需變更時,應填具「變更作業申請單」(表單編號為AP
          P003)提出申請,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二)得申請變更情形:
          1.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需變更資料處理人員時,變更後資
            料處理人員仍以6人為限,且變更人數以6個人次為原則,超
            過6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
          2.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變更時,變更資
            料檔以 5次為限,其中申請變更資料檔部分欄位以申請變更
            之欄位數計費且以1次為限;變更第2次起,以申請變更後之
            資料檔總欄位數計費。
          3.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仍未完成分
            析者,需申請增加工作日數,新增之工作日數若於資料使用
            期限結束後尚未用罄,僅能移轉至相同申請者其他研究案使
            用。
          4.因計畫需求得變更原申請之作業地點,變更次數以 4次為限
            。

六、申請展延
    (一)申請案於資料使用期限結束前,因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
          得檢具證明文件於資料檔保存狀況許可下,填具「案件展延申
          請單」(表單編號為 APP004)提出申請,得展延1次,最長半
          年。
    (二)證明文件應足資證明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不得有造假情
          形,如經查證屬實,除撤銷申請外,並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資料外釋申請
    (一)申請釋出本中心二級資料,應填具「資料釋出使用申請單」(
          表單編號為APP005)及「資料釋出使用聲明書」,本中心得視
          情況調整資料檔外釋內容及權限。
    (二)申請單位不設限。
    (三)申請案均須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
          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單位之IRB證明
          及申請 IRB時之審查文件(如申請書、計畫書等);所屬單位
          未設IRB者,得檢附其他單位審查通過之IRB證明。申請案計畫
          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 IRB應載明事項需相符,且不得有造
          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
          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四)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同意函,方得進行申
          請。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3年,逾期則視為
          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惟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得
          申請展延一次( 3年),超過合約有效期限,申請者應負責自
          行銷毀資料。
    (六)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衛生福利資料釋出使用合約書」始
          完成申請程序。
    (七)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
          ,並於 1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未於期限內
          具函回復者,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計畫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

八、申請協作分析:
    (一)申請協作分析應填具「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協作分析申請單
          」(表單編號為APP006)及「協作分析資料使用聲明書」。
    (二)申請者需提供分析對象檔案資訊,本中心可提供死亡與否比對
          、死亡日期及死因碼。

九、申請模擬數據檔:應填具「模擬數據檔使用申請單」(表單編號為AP
    P008)及「使用模擬數據檔保密切結書」。

  參、獨立作業區作業方式
十、空間及設備
    (一)獨立作業區為設有門禁管制並裝置錄影監視設備及電腦桌面側
          錄系統之獨立使用空間。
    (二)提供電腦設備供資料使用者使用,各使用者配賦不同之電腦帳
          號及開機密碼。
    (三)若資料使用者須使用其他軟體者,應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並
          經本中心檢查軟體授權文件後,由本中心人員或協同資料使用
          者進行安裝建置。資料使用者於資料使用期間有異動其程式軟
          體等需求時,須向本中心重新辦理程式軟體安裝申請。
    (四)資料使用者對於軟硬體設備負妥善使用義務,不得逕予變更、
          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造成損害,本
          部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研究案之使用。
    (五)資料與設備如無法符合資料使用者之需求,應告知本中心人員
          ,並填具「排除問題表單」作成紀錄。

十一、電腦設備使用之登記與取消
      (一)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都採線上預約(網址:https://dep.mo
            hw.gov.tw/DOS/cp-5298-64327-113.html),如有預約問題
            ,相關承辦窗口Email如下:
            1.本中心(衛生福利大樓):請Email至stpeicih@mohw.gov
              .tw。
            2.臺北醫學大學、成功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 3處研究分中
              心:請Email至sthuiying@mohw.gov.tw。
            3.陽明交通大學、慈濟大學、中央研究院等 3處研究分中心
              :請Email至styun@mohw.gov.tw。
            4.臺灣大學、長庚大學、國家衛生研究院、中國醫藥大學研
              究分中心等4處研究分中心:請Email至stsilly0728@mohw
              .gov.tw。
      (二)本中心暨研究分中心每次預約採半日或全日,開放時間: 9
            : 00~18:00(上午時段:9:00~13:30;下午時段:13
            :30~18:00)。
      (三)於資料使用期限內,可預約使用電腦設備;本中心及研究分
            中心分別得在當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後可預約後天(含
            )起算的 14個日曆天內的預約。,惟每日預約以5個工作日
            為限;預約後因故需取消者,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分別需於
            前一工作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前自行至系統取消,預約
            未到者視同爽約,本中心不再另行通知,爽約達 2次(含)
            以上,10個工作天後方可進入獨立作業區及再次執行預約作
            業,停權期間已預約成功之時段,系統將自動取消。
      (四)因作業需要申請夜間執行者,需於當日下午本中心結束作業
            時間前30分鐘,向管理人員申請,並填具「獨立作業區夜間
            執行登記表」。

十二、分析人員資料使用規定
      (一)首次前來需繳交申請者、計畫主持人及所有分析人員之保密
            切結書、使用聲明書,並攜帶一張照片以製作識別證,未帶
            照片者,由現場人員當場照相製作。
      (二)進入獨立作業區前須先填寫「獨立作業區使用登記表」,向
            現場人員索取識別證,方能進入獨立作業區,識別證須全程
            配戴。離開前於使用登記表中記錄離開時間,並繳回識別證
            。
      (三)獨立作業區內禁止飲食,嚴禁攜入紙筆、手機、攝(錄)影
            機、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處理器( PDA)、隨身碟及各類
            可攜式儲存設備。分析人員攜帶之所有物品均須放置於獨立
            作業區外之置物櫃,本中心僅提供放置不負保管責任,請儘
            量不要攜帶貴重物品以策安全,手機請關靜音或震動。
      (四)同一案件同一時段使用同一部電腦人數最多 2人,超過時請
            申請單位自行輪班使用。
      (五)設備使用費依據「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計費,每一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
            小時者,以四小時計。電腦設備若需於夜間執行者,以八小
            時計費。
      (六)資料使用者於攜出統計分析結果前,應先填具「獨立作業區
            攜出資料表單」,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
            錄報告(包含資料處理程式、內容概述、攜出之資料結果、
            有無含 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等),並於本中心當日結束時
            間前30分鐘辦理。
      (七)資料使用者攜出之統計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並以集體資訊
            為限,其內容由本中心審核同意後複製2份,1份寄予使用者
            ,另 1份由本中心存查。不得擅自將電腦執行之畫面及結果
            攜出獨立作業區,本中心所提供之紙筆,應於離開本中心時
            交回。
      (八)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資料發生損毀,本中心僅賠償「以曾使
            用之程式重建資料檔」所需作業日數,無法賠償金錢或退費
            。
      (九)本中心於申請案作業期限終止後,將檢視相關個人電腦內軟
            硬體檔案,於一週內進行該申請案資料之清除作業。
      (十)本中心提供相關程式書籍,如需參考可自行登記借閱,但不
            能攜出獨立作業區,閱畢請歸還原位。
      (十一)可攜入電子檔參考文件、程式,惟須將檔案先交予管理人
              員。若參考文件非電子檔,可提供紙本請現場人員掃描成
              電子檔,但以A4大小10張為限。
      (十二)申請攜入資料檔之規範:
              1.申請者自行提供分析對象資料檔與本中心資料庫進行比
                對分析者,需提供所攜入檔案之名稱、筆數、欄位名稱
                對照及譯碼簿,以供本中心辨識資料檔內容;所提供之
                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2.申請者自行攜入欲作業之資料檔以一次提供為原則。

十三、攜出統計分析結果之規定
      (一)攜出之統計分析結果需附該統計結果之程式,並由管理人員
            以抽查方式於獨立作業區電腦中執行,確認與攜出結果一致
            後,方送審查。未審查完成前,請維持電腦為開機狀態。
      (二)資料處理人員如有修改、隱藏、變造資料致有攜出還原之虞
            者,本中心得視為違規處理,將中止該申請案使用,嚴重者
            得取消資料處理人員、申請者與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及進入
            本中心使用資料。
      (三)攜出內容除僅含死因統計結果時,得申請保留 3單位以下統
            計結果外,其餘攜出之變項分類少於3單位、可回推出少於3
            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結果均不得攜出,亦不得自
            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3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
      (四)攜出之統計結果表由專人審查內容,審查通過者以電子郵件
            寄予申請者,所攜出之程式或執行記錄( LOG),不可含筆
            數及個人資訊之記錄,攜出審查時程以 5個工作日為原則,
            惟攜出結果超過 300KB以上、統計程式50KB以上或其他不可
            預期之情形者,審查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本中心得視
            情況調整攜出內容。

  肆、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
十四、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流程
      (一)發現違反使用規定時,應詢問記錄違規情形,並送本部統計
            處監理小組核定違規情形及等級,並以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
            。
      (二)違規當事人於收受書面通知後,應於15日內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若違規當事人有異議時,應於書面通知送達15日
            內提出書面說明,其處置程序如下:
            1.本部統計處於文到 1個月內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本部「衛生
              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議決,
              並得請違規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2.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議決結果。
             (1)決議為違反使用規定時,違規當事人應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當事人再有異議時,本部得終止合約。
             (2)決議為未違反使用規定時,申請案繼續執行,並得經審
                議會同意扣除審議期間且延長合約期限。

  伍、研究成果及資料回饋
十五、研究成果回饋
      (一)運用本中心資料者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
            利資料科學中心」或「Health and Welfare Data Science 
            Center(簡稱HWDC)」。
      (一)申請者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成果報告(如會議論文、期刊論
            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於出版或發表後 1個月
            之內,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申請人提供一份電子檔或抽印(影
            )本予本中心存查;未提供者,本部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