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使用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5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1點、第1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變更:
    (一)申請案需變更時,應填具「變更作業申請單」(表單編號為AP
          P003)提出申請,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二)得申請變更情形:
          1.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需變更資料處理人員時,變更後資
            料處理人員仍以6人為限,且變更人數以6個人次為原則,超
            過6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
          2.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變更時,變更資
            料檔以 5次為限,其中申請變更資料檔部分欄位以申請變更
            之欄位數計費且以1次為限;變更第2次起,以申請變更後之
            資料檔總欄位數計費。
          3.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仍未完成分
            析者,需申請增加工作日數,新增之工作日數若於資料使用
            期限結束後尚未用罄,僅能移轉至相同申請者其他研究案使
            用。
          4.因計畫需求得變更原申請之作業地點,變更次數以 4次為限
            。

七、資料外釋申請
    (一)申請釋出本中心二級資料,應填具「資料釋出使用申請單」(
          表單編號為APP005)及「資料釋出使用聲明書」,本中心得視
          情況調整資料檔外釋內容及權限。
    (二)申請單位不設限。
    (三)申請案均須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
          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單位之IRB證明
          及申請 IRB時之審查文件(如申請書、計畫書等);所屬單位
          未設IRB者,得檢附其他單位審查通過之IRB證明。申請案計畫
          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 IRB應載明事項需相符,且不得有造
          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
          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四)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同意函,方得進行申
          請。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3年,逾期則視為
          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惟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得
          申請展延一次( 3年),超過合約有效期限,申請者應負責自
          行銷毀資料。
    (六)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衛生福利資料釋出使用合約書」始
          完成申請程序。
    (七)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
          ,並於 1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未於期限內
          具函回復者,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計畫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

十一、電腦設備使用之登記與取消
      (一)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都採線上預約(網址:https://dep.mo
            hw.gov.tw/DOS/cp-5298-64327-113.html),如有預約問題
            ,相關承辦窗口Email如下:
            1.本中心(衛生福利大樓):請Email至stpeicih@mohw.gov
              .tw。
            2.臺北醫學大學、成功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 3處研究分中
              心:請Email至sthuiying@mohw.gov.tw。
            3.陽明交通大學、慈濟大學、中央研究院等 3處研究分中心
              :請Email至styun@mohw.gov.tw。
            4.臺灣大學、長庚大學、國家衛生研究院、中國醫藥大學研
              究分中心等4處研究分中心:請Email至stsilly0728@mohw
              .gov.tw。
      (二)本中心暨研究分中心每次預約採半日或全日,開放時間: 9
            : 00~18:00(上午時段:9:00~13:30;下午時段:13
            :30~18:00)。
      (三)於資料使用期限內,可預約使用電腦設備;本中心及研究分
            中心分別得在當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後可預約後天(含
            )起算的 14個日曆天內的預約。,惟每日預約以5個工作日
            為限;預約後因故需取消者,本中心及研究分中心分別需於
            前一工作日下午2:00及下午3:30前自行至系統取消,預約
            未到者視同爽約,本中心不再另行通知,爽約達 2次(含)
            以上,10個工作天後方可進入獨立作業區及再次執行預約作
            業,停權期間已預約成功之時段,系統將自動取消。
      (四)因作業需要申請夜間執行者,需於當日下午本中心結束作業
            時間前30分鐘,向管理人員申請,並填具「獨立作業區夜間
            執行登記表」。

十四、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流程
      (一)發現違反使用規定時,應詢問記錄違規情形,並送本部統計
            處監理小組核定違規情形及等級,並以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
            。
      (二)違規當事人於收受書面通知後,應於15日內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若違規當事人有異議時,應於書面通知送達15日
            內提出書面說明,其處置程序如下:
            1.本部統計處於文到 1個月內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本部「衛生
              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議決,
              並得請違規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2.書面通知違規當事人議決結果。
             (1)決議為違反使用規定時,違規當事人應簽具「違規使用
                切結書」;當事人再有異議時,本部得終止合約。
             (2)決議為未違反使用規定時,申請案繼續執行,並得經審
                議會同意扣除審議期間且延長合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