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設置之基金(以下稱長
    照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適用之計畫類別及其範圍如下:
    (一)政策性獎助計畫:由本部依政策需要訂定之。
    (二)一般性獎助計畫:以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所定各獎助項目及其
          獎助對象為限。

四、一般性獎助計畫編列長照基金之預算作業時程如下:
    (一)各單位之一般性獎助計畫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相
          關資料交本部長照基金管理單位彙編附屬單位預算書表,送會
          計處審核後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為加強一般性獎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各單位於編定預算案後,
          即應進行相關資料收集,並依本辦法第九條及本要點或得依本
          部執行委辦及獎助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擬訂計畫詳細內容(
          格式如附件一)。

五、本要點獎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政策性獎助計畫:視長照基金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
          定。
    (二)一般性獎助計畫:依長照基金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獎助經費,申請經常支
          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
          人事費及專業服務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六、各單位之經費編列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辦理。但依計畫性質或
    有特殊需求者,得另訂相關經費編列基準。

七、各單位辦理獎助計畫期程如下:
    (一)各單位應自行公告辦理一般性獎助計畫之申請期間及程序。
    (二)各單位辦理政策性獎助計畫,得依申請獎助對象實際需求隨時
          受理。

八、各單位受理獎助計畫審核文件如下:
    (一)申請獎助經費者:應備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格式如
          附件三至附件五。但第六點但書之計畫,得另訂之)。
    (二)申請獎勵者:應備事蹟表(格式如附件六)。
    (三)各單位視個案需要公告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者,應另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
          附件七)。

九、獎助計畫之核定程序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核定程序:
          1.已編列長照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之計畫,須由各單位簽報核
            定。
          2.未編列長照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之計畫,經部長批示屬重大
            政策須由長照基金支應之臨時新增計畫,各單位應自行向預
            算使用單位協調勻支。無法勻支經費者,應依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應報行政院核定。
    (二)審查作業:
          1.申請獎助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依權責
            自行審查後,簽報核定。
          2.申請獎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者,由各單位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以書
            面或會議方式審查後,簽報核定;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
            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申請獎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由各單位邀相關領
            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後,簽
            報核定;審查委員至少五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4.配合本部長期照顧政策之特殊性或緊急性案件,得由各單位
            依權責自行審查,專案簽報核定後辦理。
    (三)獎助對象所提計畫之審查及核定作業流程如附件八,或視個案
          需要,依各單位公告規定辦理。

十、各單位辦理獎助計畫之經費撥付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各類計畫經各單位簽報核定後,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或所定條
          件撥款。
    (二)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之請撥、核銷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七,或
          視個案需要,依各單位公告規定辦理。
    (三)政策性獎助計畫經費之請撥、核銷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七,或
          得依本部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規範受獎助對象,應於獲獎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新(增、
      改)建房舍,活動所製作之單據、單張、文宣品、活動舞台背景、
      出國報告、研究成果報告、訪問報告或媒體傳播相關獎助項目之明
      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經費來源字樣。辦理
      政策宣導時,應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並揭示單位名稱。

十二、各單位得對獎助對象進行督導、考核;獎助對象應配合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受獎助對象執行本要點獎助計畫,有違反計畫、法令規定或有辦理
      不善情事,經各單位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
      一部之獎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並依情
      節輕重,對該獎助計畫或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單位申請及使用長照基金之經費,應自行回復立法院、監察院及
      審計部或主計相關單位之調查。
      長照基金用途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長照基金設置目的
      及基金用途無關之項目,亦不得有浪費之情形。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宜,得依本部執行委辦及獎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