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21963246號修正發布第8 點、第 9點、第11點、第13點至第15點及第6點附件二、第9點附件八;增 訂第8點附件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各單位之經費編列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辦理。但依計畫性質或
    有特殊需求者,得另訂相關經費編列基準。

八、各單位受理獎助計畫審核文件如下:
    (一)申請獎助經費者:應備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格式如
          附件三至附件五。但第六點但書之計畫,得另訂之)。
    (二)申請獎勵者:應備事蹟表(格式如附件六)。
    (三)各單位視個案需要公告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者,應另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
          附件七)。

九、獎助計畫之核定程序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核定程序:
          1.已編列長照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之計畫,須由各單位簽報核
            定。
          2.未編列長照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之計畫,經部長批示屬重大
            政策須由長照基金支應之臨時新增計畫,各單位應自行向預
            算使用單位協調勻支。無法勻支經費者,應依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應報行政院核定。
    (二)審查作業:
          1.申請獎助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依權責
            自行審查後,簽報核定。
          2.申請獎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者,由各單位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以書
            面或會議方式審查後,簽報核定;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
            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申請獎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由各單位邀相關領
            域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後,簽
            報核定;審查委員至少五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4.配合本部長期照顧政策之特殊性或緊急性案件,得由各單位
            依權責自行審查,專案簽報核定後辦理。
    (三)獎助對象所提計畫之審查及核定作業流程如附件八,或視個案
          需要,依各單位公告規定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規範受獎助對象,應於獲獎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新(增、
      改)建房舍,活動所製作之單據、單張、文宣品、活動舞台背景、
      出國報告、研究成果報告、訪問報告或媒體傳播相關獎助項目之明
      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經費來源字樣。辦理
      政策宣導時,應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並揭示單位名稱。

十三、受獎助對象執行本要點獎助計畫,有違反計畫、法令規定或有辦理
      不善情事,經各單位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
      一部之獎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並依情
      節輕重,對該獎助計畫或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單位申請及使用長照基金之經費,應自行回復立法院、監察院及
      審計部或主計相關單位之調查。
      長照基金用途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長照基金設置目的
      及基金用途無關之項目,亦不得有浪費之情形。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宜,得依本部執行委辦及獎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