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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於家庭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第 4條
    第 3款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業評估方式參據,特定訂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專業評估方式分為至醫療機構或到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之醫療機構評估對象,係被看護者為審查標準第 18條第1
    項,需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照護需要者。

四、民眾申請至醫療機構或到宅辦理專業評估,應先行填具表單及提供下
    列資料:
    (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以下稱診斷證明書,如附表 1):填
          妥現居地址以上欄位資料(粗框處),並自行黏貼被照顧者 3
          個月內2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1張。
    (二)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如附表 2):填妥粗框
          欄位資料。

五、至醫療機構辦理專業評估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應為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指定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應以團隊進行專業評估,認定被看護者之照護需要;
          團隊之成員,至少應有 2位以上專業人員,應包含1位醫師及1
          位醫事/社工人員,專業評估結果應記載於診斷證明書(如附
          表1),診斷證明書效期為開立之日起1年內有效。
    (三)被看護者應於同一醫療機構,由與所罹疾病相關之科別診察,
          始得向該醫療機構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醫師得依其醫療專業
          要求一定期間之診察始予開立診斷證明書。
    (四)醫療機構團隊之成員,應依據被看護者就醫紀錄及其病症、病
          情、病況與健康功能之實際狀況並秉持醫療專業進行評估。

六、到宅辦理專業評估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民眾如有需要,可向被看護者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醫療機構到宅評估,直轄市、縣(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將指派醫療機構到宅進行專業評估。
    (二)到宅評估之醫療機構,須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
          畫特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依其科別分別向中華民國醫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中醫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出後,由各公會聯合會定期彙整函送參與
          名單至衛生福利部,再由勞動部審核公告;如欲退出,請逕洽
          所屬公會全聯會,再由前開公會全聯會於次月提報更新名單至
          本部彙整後提送勞動部審核更新。
    (三)到宅評估之醫療機構應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認定被看護
          者之照護需要;團隊之成員,至少應有 2位以上專業人員,應
          包含1位醫師及1位醫事/社工人員,專業評估結果應記載於診
          斷證明書(如附表1),診斷證明書效期為開立之日起1年內有
          效。
    (四)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指派之醫療機構,可由被
          看護者指定符合資格之家庭醫師,醫療機構或家庭醫師原則為
          被看護者接受其診察一定期間,始得受理其進行專業評估。
    (五)醫療機構團隊之成員,應依據被看護者就醫紀錄及其病症、病
          情、病況與健康功能之實際狀況並秉持醫療專業進行評估。

七、醫療機構應設諮詢服務窗口,加強流程管控措施,杜絕弊端。

八、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至於開立診斷證
    明書不應申請健保給付。

九、診斷證明書之記錄與保存:
    (一)團隊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
          附表內容與巴氏量表進行診察、診斷或檢查,並予以記錄。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含巴氏量表)資料等同病歷,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第70條規
          定保存。

十、資料表單確認及簽章:
    (一)醫療機構於診斷證明書被照顧者照片黏貼處加蓋騎縫章或鋼印
          ,編號繕寫流水編號,以利查證。
    (二)診斷證明書、附表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內之
          執行專業評估之醫療團隊成員應簽名並蓋職章。
    (三)診斷證明書之「開立日期」與基本資料傳遞單之「開立日期」
          應一致。
    (四)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其附表間請蓋騎縫章,並於診斷證明
          書副本2份加蓋醫療機構負責人章及醫療機構關防。

十一、診斷書及資料表單之交付:
      (一)診斷證明書(不含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
            表、巴氏量表)影本1份3日內掛號郵寄所留地址或面交申請
            人。
      (二)掛號郵寄被照顧者現居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之表單如下:
            1.診斷證明書影本。
            2.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及巴氏量表影
              本各1份。
            3.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副本1份。
      (三)郵資費用應由民眾自行負擔。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注意事項:
      (一)收訖醫療機構寄達之書表內容後,依勞動部規定儘速向申請
            民眾推介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程序,推介不成功,則續
            辦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二)將民眾申請案件鍵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審查系統並傳輸至
            勞動部。
      (三)向民眾介紹長期照顧服務,瞭解被照顧者長期照顧問題,經
            申請民眾同意,協助其透過1966長照服務專線系統轉介照管
            中心,由照管專員到宅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進而銜接長照服
            務或連結所需福利服務資源。

十三、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專業評估流程如附圖。

十四、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
      附表、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詳附表
      1、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