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員工加班及加班費管理,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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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給要件:
(一)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且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當事人因業務需要,事先提出延長工作並奉核准者。
(三)應緊急需求、臨時接獲指派於事後上班日 3日內敘明事由並奉
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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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基準: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一)公務人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
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
百四十(四捨五入)。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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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支給限制:
(一)一般加班: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需要,各單位得敘明具體事件,以不逾一個
月之期限,申請專案加班,報署長核准。但每人每月申請支給
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公務人員依加班時數核給之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於加班後
二年內補休完畢,不另支給加班費。但補休假因機關必要範圍
內之業務需要,無法於期限內補休完畢者,另計發加班費。
(四)聘僱人員依加班時數核給之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於聘(僱
)用契約書所定期限內補休完畢,不另支給加班費。但補休假
因機關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或契約終止等因素,無法於期
限內補休完畢者,另計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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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查核:
(一)同仁加班應事先於線上填具「加班申請單」,各單位主管於核
派加班時,應確實審核加班之必要性,並適度調配控管人員加
班,避免對加班人員之身心或生活產生不良影響。
(二)加班起迄時間,應以刷卡紀錄為準,如因故未能刷卡或奉派於
上班場所外加班者,應主動檢附可資證明之紀錄以供審核,單
位主管並應負責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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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程序: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由各單位將請領加
班費清冊彙整送人事室、主計室審核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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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班費應據實申報,不得浮濫,如有虛報,經查屬實,依規定按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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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除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外,於駕駛、技工、
工友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不適用之。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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