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