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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得施行其他必要手術)
助產人員於執行正常分娩之接生時,得依需要施行灌腸、導尿、會陰縫合 及給予產後子宮收縮劑等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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