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助產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助產人員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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