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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 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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