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