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
      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
      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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