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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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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 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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