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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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