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
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
決定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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