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
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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