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受訓期間醫師之勞動權益及病人安全,爰訂定本指引,明定住
院醫師工作規範。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應依本指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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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
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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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雙方應以書面訂定聘僱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
定事項如附件「住院醫師與醫療機構之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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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指引所稱工作時間,指住院醫師在醫療機構指揮監督之下,於該機
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醫療機
構要求住院醫師從事或參與之所有臨床、教學及會議等活動,均應計
入工作時間計算,但不包括不受醫療機構支配之休息時間。
前項臨床、教學及會議活動包括:
(一)臨床活動:指提供病人門診、住院照顧及相關之工作,包含輪
班、值班、隨同轉診照護、臨時召回及指定備勤等。
(二)教學活動:床邊教學、門診教學、病歷寫作指導等,但不包含
自學閱讀之時數。
(三)會議活動: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併發症及死亡病例
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但不
包含會議準備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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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之計算原則:
(一)值班
1.一線(駐院)值班:住院醫師於夜間或假日在機構內提供病
人照護服務,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2.待命:於指定地點、時段待命,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到達機
構服務者,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3.候傳:列於班表,未強制要求需本人到達機構服務,其工作
時間以實際到達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二)隨同轉診:自出發至回機構之時數列入計算。
(三)臨時召回:未列於班表,以實際到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四)會議活動:如為受要求參加之會議,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如
為自主性參加之繼續教育或會議活動,且不因未出席而影響考
績或有罰則等,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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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安排應合理,規定如下:
(一)輪班制: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三小時,期間應有短暫休息;
因病人照顧需要,得予以延長,但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
過十六小時。
2.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3.更換班次時,間隔至少應有十一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
,其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四小時。
(二)非輪班制:
1.非值班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期間應有短
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值班日:每次勤務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小時,但期
間應有短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八小時
。
3.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
,其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百八十三小時。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確有使住院醫師在原定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間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惟事
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四)休息時間應內含於每日工時或每次勤務工時上限內,除非能完
全切割不受支配之時間,始得扣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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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例假休息休假規定
(一)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經雙方協商約定
,得於二週內安排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惟仍不得連續工作
超過十二日。例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之連續二十
四小時,但因值班業務需求,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內政部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
應由醫療機構照給。為配合醫院醫療業務及照顧病患需要,醫
療機構得採行排班輪值,將部分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醫療機構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住院醫師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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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指引將視住院醫師工作時間調查狀況,進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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