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
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
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效期、廢止、返還、註銷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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