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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化粧品業者應聘請藥師等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
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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