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
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
查證,始得販售、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
請封緘檢驗之藥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