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修正機關名 稱等相關文字。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 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 查證,始得販售、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 請封緘檢驗之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