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202578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附件二、附件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修正機關名
稱等相關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
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
查證,始得販售、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
請封緘檢驗之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