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查驗登記或核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概述:
  (一)化粧品之管理共分二種、一為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簡稱
        含藥化粧品)。一為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簡稱一般化
        粧品)。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不論為輸入或國產均須向本署辦理查驗
        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售。
  (三)一般化粧品輸入前須向本署辦理核備,經核准後始得輸入。國產
        者向製造廠所在地省(市)衛生處(局)辦理核備,經核准後始
        得製售。
  (四)製造或輸入一般化粧品,其容量、重量、外盒、標籤、圖樣、文
        字等不同而成分、劑型相同者,可分別申請核備。
  (五)含藥化粧品與一般化粧品之區別:
        一般化粧品:香水及修飾用化粧品如粉底、粉餅、粉膏、修容餅
        、眼影、眼線、胭脂、眉筆、睫毛膏、唇膏等。或不含有醫療或
        毒劇藥品之化粧品(洗髮精)、頭髮用化粧品(髮油)、面霜等
        均屬之。含藥化粧品:染髮劑、燙髮劑、及含有本署公告之「化
        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成分,其含量以不超過該基準
        為範圍。含量超出基準者則以藥品管理。若其效能刊載防止黑斑
        、雀斑、皺紋、及去頭皮屑等內容者亦列入含藥化粧品管理。
        含藥化粧品有關成分之含量請見附表(一)。

貳、輸入一般化粧品核備須知:
  (一)輸入一般化粧品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1)「輸入未含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申請表」乙套,(本署藥
            政處櫃台備售)。
         (2)國外原製造廠出具之委託代理或授權經銷之證明文件及成分
            表一份,且須經我國駐出產地領事館或商務代表簽證。該委
            託書自簽發之日起算,有效期限二年。如非直接向原製造廠
            販入者,該授權書得以原廠開具之發貨傳票或能足以確認產
            品來源之證明文件代之,再由經銷商出具委託書辦理。又香
            皂及洗髮用化粧品之成分表得由經銷商代為出具並負責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二)填寫輸入未含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一般化粧品)申請表應注
        意事項:
         (1)明細表中商號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欄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
         (2)化粧品名稱中文欄:採音譯或意譯,品名中誇大字樣或涉及
            療效之言詞均不得使用。
         (3)化粧品名稱外文欄:請以英文繕打,其品名必須與樣品刊載
            之品名相符。如為英文以外之名稱須括弧英文名稱以為審核
            參考。
         (4)原料、成分、色素名稱欄:請以英文繕打,應載明成分名稱
            ,不須記載其含量。
         (5)型狀及包裝欄:須填明其重量或容量及使用包裝之容器。如
            塑膠盒或玻璃瓶裝等是。且須與所附標籤刊載之容量或重量
            相符。
         (6)製造廠名:須與樣品刊載相符。
         (7)仿單標籤及包裝、粘貼表:以粘貼外盒、標籤及仿單,如刊
            印於玻璃或金屬容器上,不便粘貼時,得附送現品(於核對
            後退還)並應檢附彩色照片粘貼報核。外盒或標籤應刊載廠
            商名稱、國名或地域名。

參、製造一般化粧品(非含藥化粧品)備案須知
  (一)製造一般化粧品必須有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証,且經向省(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備案化粧品製造業後,始得申請製造一般化
        粧品備案,其登記製造之產品劑型不得超過原工廠登記證核定之
        劑型範圍。
  (二)申請核備製造一般化粧品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1)申請核備製造一般化粧品,應先行檢送申請書一份,粘貼表
            及明細表各兩份。所附標籤、仿單、須先經省(市)衛生主
            管機關審定後,再依照審定稿之內容印製,並復行備案。
         (2)復行備案時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製造一般化粧品申請函一份。
            一般化粧品備案切結書一份(廠商自行切結產品上所用之
            文圖,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商標)。
            化粧品成份明細表五份。
            一般化粧品仿單標籤及包裝粘貼表五份,(以上各表格逕
            向當地衛生機關索取)。
            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樣品一份。
  (三)製造一般化粧品填寫明細表須知。
         (1)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欄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不得以
            影印代替)。
         (2)製造種類欄,請依據化粧品種類表所細分之15類及各該類列
            舉之小項擇適填入:香水類(噴霧式香水)、面霜乳液類(
            營養面霜)。
         (3)原料、色素、防腐劑、界面活性劑、抗氧化劑等,界面活性
            劑、抗氧化劑等,應標示化學名及含量百分比,若以商品名
            稱標示者應附加充分文獻資料,予以說明。
         (4)形狀及包裝欄:應填明其重量或容量及包裝容器。
            如塑膠盒裝(內容物橙色面霜)或玻璃瓶裝(內容物淡綠色
            液)。且須與所附標籤刊載之容量或重量相符。
         (5)標籤仿單及包裝粘貼表:應粘貼產品正面清楚之彩色照片,
            如有外盒或標籤、仿單應同時粘貼報核(體積過大,不敷粘
            貼時得以照片代替)。
         (6)標籤設計上使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外銷產品不在此限)。
         (7)產品標籤之項目: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商品
            標示法之規定。
         (8)外銷專用化粧品得免標示工廠詳細地址,但仍應標示廠名及
            中華民國臺灣。
         (9)一般化粧品其處方內容(含香料、色素)完全相同者,不得
            備案為兩種或兩種以上之品名。
        (10)報核資料,應請打字。

肆、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須知
  (一)輸入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或證件:
         (1)輸入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申請書乙份。
         (2)審查記錄單乙份。
         (3)仿單標籤粘貼表二份。
         (4)證照粘貼表乙份:請粘貼營利事業登記證照像影本。申請化
            粧品色素者,須檢附化粧品色素者,須檢附化粧品色素販賣
            業許可執照影本。
         (5)出產國政府機關(不限定為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工業、經濟
            、商業單位均可)或有關機構核簽許可製售之證明文件正本
            (文中須註明製造廠名、產品名稱及成分表,處方應書明詳
            細之各成分化學名及含量百分比,不得僅註明dye,preserva
            tive......等類別),申請輸入化粧品色素者免附。上述證
            明文件須經我國駐該國領事館或商務代表簽證。如日本應由
            原生省出具並經亞東關係協會東京(或大阪)辦事處簽證,
            該項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算,有效期限二年,逾期無效。
         (6)國外原製造廠出具之委託代理或經銷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
            出產地領事館或商務代表簽證),該委託書自簽發之日起算
            ,有效期限一年,逾期無效。該化粧品不論曾否核發許可證
            ,均予以受理查驗登記。如非直接向原製造廠販入者,該授
            權書得以原廠開具之發貨傳票或能足以確認產品來源之證明
            文件代之,再由經銷商出具委託書辦理。
         (7)原製造廠檢驗規格及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各二份。
            規格:一般為主成分之含量規格即合格範圍,如本品所含
              Sulfur 應為標誌含量之95~105%(±5%)
            性狀:應註明成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嗅、味。
            鑑別:須填寫成品中主成分(即有效成分)之鑑別法,不
              得填寫原料之鑑別法。
            定量方法:須填寫主成分之定量法。
            檢驗成績表:依據檢驗規格表中所記述之各項檢驗方法所
              作之檢驗,將其結果書明之。
         (8)新發明(或新製品)化粧品,應附學術理論依據及有關研究
            報告資料,安全試驗報告,儲存試驗變化報告或臨床試驗報
            告等文件。
         (9)補件期限:通知廠商送驗或補送文件者限二個月內辦理為原
            則,必要時補件或送驗得再申請延期四個月逾期視同自動放
            棄,逕予結案。經檢驗合格者,本署通知限三個月內領證,
            領證時須檢附仿單標籤粘貼表五份,逾期逕予註銷許可證。
  (二)填寫輸入含藥化粧品(包括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申請書注意事
        項:
         (1)中文品名。
            參照外文品名音譯或意譯。
            不得使用誇大醫療效能之言詞。
            化粧品色素:如為單一成分應採用本署公告之法定化粧品
              煤焦色素品目表中之名稱。
         (2)外文名稱:須與產地證明上之名稱及標籤仿單所刊載之名稱
            相符。
         (3)包裝:寫明其重量或容量及包裝容器其容重量須與標籤仿單
            刊載之容重量相符。如同時申請30ml與50ml兩種容量者,若
            其外盒、標籤、圖樣、文字不同但其成分相同者,僅能擇一
            申請。
         (4)劑型標示:一般以粉劑、液劑、乳劑、(面霜)、油劑、油
            膏劑、噴霧劑等為範圍。
         (5)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產地證明記載之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須與
            樣品上之廠名及地址相符。
         (6)申請商號:申請商號名稱須與委託書上記載上之商號名稱相
            符。
         (7)全處方:成分須用英文名稱表示,其含量須用百分比表示。
            處方內容須與產地證明及樣品上刊載之處方內容相符。
         (8)仿單、標籤粘貼表:應以粘貼外盒、標籤及仿單,如仿單標
            籤之實物過大或印於玻璃、金屬容器上不便於粘貼時須附送
            現品(經核對後退回)並應檢附彩色照片粘貼報核。外盒或
            標籤應刊載廠商名稱、國名或地域名。

伍、國產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須知
  (一)國產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所須檢附之資料或證件。
         (1)國產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本署備售)。
         (2)仿單標籤黏貼表:黏貼外盒、標籤仿單之設計稿(包括圖樣
            與文字)各二份。
         (3)證照黏貼表:黏貼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
            登記證、含藥化粧品製造業許可執照。藥師開業執照影本各
            乙份。
         (4)切結書乙份(廠商自行切結產品上使用之文圖絕無仿冒或影
            射他人商標)。
         (5)處方依據文件(申請製造化粧品色素者免附)含單一成分且
            為本署六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所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
            藥品基準」中規定之含量以內者。於申請書中處方依據欄內
            註明,本署公告之品名及許可字號或有關化粧品書籍及其他
            國家之有關規定。
         (6)新發明(或新製品)含藥化粧品,申請查驗登記時,應附學
            術理論依據及有關研究報告、安全試驗報告、儲存試驗報告
            、及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憑核。
         (7)補件限期:通知廠商送驗或補送文件者限十天內送驗或補件
            ,必要時補件得申請延期二十日,逾期視同自動放棄逕予結
            案。經檢驗合格者,本署通知限三個月內領證,領證時,須
            檢附按核定本印就之標籤仿單包裝,仿單標籤五份請貼於粘
            貼表上,逾期逕予註銷許可證。
  (二)填寫國產含藥化粧品查驗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1)擬定化粧品名稱:
            名稱中牽涉誇大療效之言詞,均不得使用。
            貨品之命名須使消費者易於明白、理解者為原則。如××
              冷燙液、××染髮液、或××面霜等。不得僅命名為「愛
              麗美娜」。
         (2)外文名稱:其命名以中文名稱之音譯或意譯為原則。
         (3)劑型:應參照本署六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之「化粧品製造
            工廠設備標準」中劑型之分類妥予填寫。
         (4)包裝:應填明其重量或容量及包裝容器(如 200公撮玻璃瓶
            裝、 100公克塑膠盒裝等等)。
         (5)執照:請填寫含藥化粧品製造業許可執照字號。
         (6)原料名稱及份量欄:處方之成分應以英文名稱表示,其含量
            以百分比表示,並請依主成分、賦形劑、色素、香料之順序
            詳列全處方。
            另者防腐劑、界面活性劑、色素等成分均應詳填其化學名,
            不得使用縮體名表示。色素應依本署公告之法定化粧品煤焦
            色素品目表之名稱表示之。(如食用紅色六號,則以「New
            C ocine」:表示等是)。
  (三)填寫檢驗規格表及檢驗成績表應注意事項請依表中刊載之說明依
        項逐項填明。
         (1)規格:一般為主成分之含量規格即合格範圍,如本品所含S
            ulfur 應為標誌含量之105%(±5%)。
         (2)性狀:應註明成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嗅、味。
         (3)鑑別:須填寫成品中主成分(即有效成分)之鑑別法,不得
            填寫原料之鑑別法。
         (4)定量方法:須填寫主成分之定量法。
         (5)檢驗成績表:依據檢驗規格表中所記述之個項檢驗方法所作
            之檢驗,將其結果書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