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
    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

三、依前點規定中藥材應標示之類別,指中藥材依藥性作用強度,分一般
    中藥材及毒劇中藥材二類;毒劇中藥材品項依臺灣中藥典規定。

四、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