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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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藥研究發展與核准上巿過程
    1.經由實驗室之研究,汰選找出具有發展潛力之新化學物質( NCE;
      NewChemicalEntity ),進行化學、物理性質之分析研究,主成分
      安定性試驗,分析方法之確認(說明一)。
    2.進行動物之藥理試驗,包括動物體內及動物體外試驗(說明二)。
    3.進行動物毒性及安全性試驗(說明三)。
    4.進行處方研究和劑型設計(說明四)。
    5.申請進入人體臨床試驗階段 (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
    6.人體臨床試驗階段(說明五)。
    7.申請新藥上巿許可(NDA;New Drug Application)。
    8.列入新藥監視(PMS;Post Marketing Surveillance)(說明六)
      。

說明一、藥品物理化學性狀的研究,包括有效成分的化學結構、物理性質
        、分析檢驗方法確認、及藥品安定試驗(包括藥品受光照、溫度
        、濕度之影響)及藥品大量合成技術層面之探討。
說明二、藥理學試驗包括:藥效學試驗 (pharmacodynamic studies)及
        藥動學試驗 (pharmacokinetic studies)。(依據藥品非臨床
        試驗安全性規範)
      (一)藥動學試驗 (pharmacokinetic studies)藥動學試驗之目
            的是測定及了解試驗物質在動物活體內的吸收(absor-ptio
            n)、分佈 (distribution)、代謝(metabolism)及排泄
            (excretion) 的過程,其不僅可用於預估該試驗物質之藥
            效、作用的過程與機轉,同時也可經由試驗物質在體內分佈
            、滯留期、濃度等數據而預估發生不良反應的可能性,作為
            選擇安全及有效的人體使用量之依據。
      (二)藥效學試驗(pharmacodynamics studies)是評估藥品在主
            要器官的藥理作用、作用機轉、劑量和反應關係。藥效學試
            驗可分為應用於治療標的疾病之主藥效作用及非標的疾病之
            一般藥效作用。試驗應能鑑定一般藥效作用,同時測定試驗
            物質的藥物效力,而試驗結果有助於預測試驗物質可能產生
            的副作用,並提供處理該副作用的相關資訊。
說明三、動物毒性及安全性試驗請參考衛生署「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
        範」及「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
說明四、處方研究和劑型的設計,包括:
      (一)賦形劑的選擇,成品的試製。
      (二)安定性試驗,分析方法的確認評估。(請參考衛生署安定性
            試驗基準)
      (三)產製供試驗用之藥品樣品。
說明五、人體臨床試驗階段(請參考本署之臨床試驗相關基準)。
說明六、新藥監視期-為了解藥品之使用情形及不良反應發生情形,確保
        民眾用藥安全,核准上市之新藥品,應於上市後列入監視。

二、臨床試驗申請程序及其注意事項
  (一)申請程序:
        1.申請藥品臨床試驗,應依據本「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備齊
          相關文件,遞送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聯合服務中心
          ,受文者為: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 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
          陽街 161-2號)。
          ‧申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應檢附資料如附錄(一)。
          ‧申請藥品臨床試驗報告備查案應檢附資料如附錄(二)。
        2.為簡化送件流程,加速行政作業效率,茲訂定藥品管理類人民
          申請案案件類別表及案件基本資料表,並自 100年 9月19日起
          實施。申請藥品管理類人民申請案時,應檢附「案件類別表」
          如附錄(三)。如屬藥品製劑查驗登記、臨床(或人體)試驗
          計畫、或銜接性試驗評估者,另需檢附「案件基本資料表」如
          附錄(四)。
                          【100.9.19署授食字第1001405584號公告】
        3.為鼓勵新藥研究發展,針對我國與醫藥先進國共同執行的多國
          多中心臨床試驗計畫,特訂定「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
          審查程序」如附錄(十五),以合理化審查時程,提升我國臨
          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並確保藥品臨床試驗之品質。適用對象
          為:(一)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係指我國與德國、
          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
          典至少一國同步執行相同計畫編號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二
          )前項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須有我國醫學中心級醫
          院參與執行。
          申請人除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之規定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1)申請文件一式二份。
         (2)切結書如附錄(十六)。
         (3)審查費繳費證明。
          經檢視文件符合前開要件者,即適用本審查程序,但經評估屬
          風險程度高者,將採一般程序審查。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
          理。如計畫內容變更,仍應檢附相關資料及前述文件同步函送
          本署核備。
                           【99.8.18署授食字第0991409300號公告】
        4.為簡化審查程序,提升國際競爭力,凡申請經美國食品藥物管
          理局( FDA)核准進行之試驗用新藥( IND)相同計晝編號之
          臨床試驗,由申請商主動申明並檢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報經
          本署核准後即可執行:
         (1)廠商切結書如附錄(十七)。
         (2)FDA核准此計畫編號之函文。
         (3)Sponsor submit protocol letter and Form FDA l571。
         (4)FDA IND Acknowledgement letter。
         (5)美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函。
          前項所列第一款為必要文件,以保證所提資料均為屬實,請依
          範本製作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第二款為直接證明,若可提供
          則僅需此項證明,若無直接證明,則請提供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五款為輔助證明。
          如計畫內容變更,申請商仍應檢附相關資料及前述證明文件主
          動同步函送至本署核備。
                              【 88.12.7衛署藥字第88073160號函】
                             【93.7.22衛署藥字第0930316666號函】
        5.自95年10月15日起,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者於臨床試驗計畫
          書送審前,必須於本署建置之『臺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登
          錄該申請之臨床試驗計畫內容摘要,包括試驗委託者、試驗藥
          品名稱(包含成分、劑量、劑型)、試驗計畫編號、試驗計畫
          標題(名稱)、試驗目的、試驗適應症、試驗醫院、試驗階段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試驗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試驗主要
          的納入/排除條件、試驗人數等,並於七日內將藥品臨床試驗
          計畫書紙本資料送至財團法人依藥品查驗中心,方視為完成受
          理手續。上述已登錄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內容摘要,於本署同
          意或變更後時,應即時上網更新,以確保該網站資料之完整與
          正確。
                           【95.10.5衛署藥字第0950339498號公告】
        6.凡經本署核准供查驗登記用之臨床試驗計畫,申請者應至「台
          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資料庫平台登錄須公開之相關資訊,
          但如為非供查驗登記用之臨床試驗,雖仍經本署審查,申請者
          得自行決定公開與否。
                            【95.7.7衛署藥字第0950325965號公告】
        7.為健全我國人體試驗,保障受試驗者之安全,強化醫院人體試
          驗委員會( IRB)之功能,本署將訂定醫療機構 IRB作業基準
          ,並加強 IRB之輔導。廠商檢送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至醫療機
          構 IRB(含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時,得一併報請本署
          核准,惟該計畫須經本署及 IRB均審查通過後,始准執行,計
          畫變更時亦同。
                               【89.3.27衛署醫字第89013910號令】
                             【92.7.30衛署藥字第0920305949號函】
        8.為提高行政效率、加速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流程,自八八年
          一月七日起臨床試驗案件補件期限,皆自發文日起二個月,如
          無法於限期內補件可來函申請延期一個月,本署不再另行回函
          通知延期期限,如未於期限前申請延期補件或逾期未補,逕予
          結案。
                              【88.1.7衛署藥字第88004066號公告】
        9.臨床試驗相關藥品及相關器材經本署同意後始得進口,可由藥
          商或醫院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
       10.臨床試驗相關非感染性生物檢體之輸入輸出,請依「生物檢體
          輸入輸出作業要點」規定如附錄(十八)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申請。
                           【101.1.5署授食字第1001408806號公告】
  (二)注意事項:
        本署核准臨床試驗之藥品進口,並不代表本署對該藥品安全性與
        有效性之認可,有關責任概由醫院及提供藥品之廠商負責。
  (三)資料裝訂建議格式:
        1.審查資料規格
          以A4或USLetter規格紙張為主,可以在資料左側邊打孔或置於
          透明資料夾中;資料內容應清晰不可因裝訂而掩蓋部分資料內
          容。
          打孔者,注意打孔邊距,不可損壞資料全文完整性。
        2.份數
         (1)若以紙本送件,紙本文件份數原則:
            臨床試驗申請新案:一正六副。
            臨床試驗申請申復案:一正六副。
            臨床試驗申請變更案:一正三副。
            銜接性試驗評估新案:一正四副。
         (2)為加速收文/建檔作業,申請案另請依「各類申請案檢送電
            子檔資料清單」提供電子檔如附錄(五)。
            (備註:必要時,得要求加速)
        3.裝訂、包裝
         (1)請選擇兩孔或三孔資料夾,裝約八分滿;書背及正面請依序
            標示試驗藥品名稱(商品名/學名)、申請廠商名稱。
         (2)標籤紙/彩色隔頁紙:建議使用標籤紙貼於右側邊,標明單
            元資料內容;並以彩色隔頁紙區隔。
         (3)檢附資料及放置順序:請參考「申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應
            檢附資料」如附錄(一)。

三、執行國內臨床試驗應注意事項
  (一)須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
        【94.1.6衛署藥字第0930338510號公告、 99.7.19署授食字第09
        91407858號令修正】
  (二)醫院層級:
        符合醫療法第78條規定之評鑑合格教學醫院,或有特殊專長,經
        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醫療機構。
        【94.11.11衛署藥字第0940338607號公告】
  (三)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至少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4條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1.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
          師。
        2.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
          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4.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
          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98.12.14衛署醫字第0980263557號令】
  (四)臨床試驗計畫書:
        1.臨床試驗計畫書撰寫內容,請參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主要
          審查事項」。
          【93.2.18衛署藥字第0930302777號公告】
        2.臨床試驗計畫書之執行及變更應遵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辦理。
  (五)臨床試驗報告:
        1.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醫療法第80條】
        2.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請參考「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
          【92.2.8衛署藥字第0920318552號公告】
  (六)受試者同意書:
        1.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請參考「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範本
          」。
          【96.5.30衛署藥字第0960318326號公告】
        2.若進行藥物基因體學研究之臨床試驗,請依「藥物基因體學研
          究之受檢者同意書內容參考指引」撰寫。
          【94.10.13衛署藥字第0940338555號公告】
  (七)依全民健保法第51條規定:「人體試驗不在保險給付範圍」,故
        臨床試驗期間醫療費用不應由健保支付。
  (八)醫師或藥商逕自發表藥品臨床試驗結果予一般媒體者,依下列原
        則辦理:
        1.如藥品未上市前逕自發表藥品臨床試驗結果予一般媒體,應予
          個案認定是否屬藥品廣告。
        2.若試驗結果發表於醫學會議或學術性醫學刊物,則依醫療法第
          87條第 2項規定,不視為醫療廣告。
        3.醫院於一般報章雜誌發佈試驗結果,若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則
          依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論處。
        4.若藥商直接於報章雜誌或產品發表會發布藥品名稱、廠牌及療
          效,則該藥商違反藥事法第68條第三款,並依藥事法92條規定
          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鍰。
  (九)臨床試驗應經由醫院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後始准執行,如醫院
        核准之計畫與本署核准內容不儘相同,應申請計畫變更並經核准
        後始可執行,或依本署核准之版本執行。
  (十)人體試驗委員會對人體臨床試驗之設計與執行,應進行必要之查
        核與監督,以確保臨床試驗之品質及安全;並依據「藥品優良臨
        床試驗準則」之規定,善盡保護受試者之責任。
  (十一)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通報:
          1.嚴重不良事件之通報:
           (1)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
              驗委託者,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
              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但若
              試驗計畫書或其他文件明確排除者,不在此限。
           (2)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藥品不良
              反應,應於獲知日起七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
              並在獲知日起十五日內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3)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以外之嚴重藥品
              不良反應,應於獲知日起十五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機構,並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4)第一項之口頭及書面報告,應以受試者代碼代表受試者之
              身分,不得顯示受試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
              其他可辨認受試者身分之資訊。
           (5)嚴重不良事件與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 99.7.19署授食字第0991407858號令修正藥品優良臨床
              試驗準則第 106條】

四、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規範、基準及公告(完整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臨床試驗相關法規:
        1.醫療法(民國 101年12月12日修正)
        2.醫療法施行細則(民國99年03月12日修正)
        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民國98年12月14日)
        4.人體研究法(民國 100年12月28日)
        5.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民國 101年08月08日修正)
        6.藥事法(民國 101年06月27日修正)
        7.藥事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年12月07日修正)
        8.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民國 101年07月19日修正)
        9.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民國 101年07月30日修正)
       10.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民國92年04月30日修正)
       11.藥物資料公開辦法(民國 101年07月31日修正)
       12.醫師法(民國 101年12月19日修正)
  (二)臨床試驗相關基準與規範
        1.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ClinicalPractice,GCP)(99.7
          .19 修正)
        2.臨床試驗基準
         (1)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88.3.6)
         (2)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88.5.14)
         (3)心血管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88.10.1)
         (4)感染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88.10.25)
         (5)癌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88.12.15)
         (6)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88.12.21)
         (7)植物抽取新藥臨床試驗基準( 89.3.21)
         (8)年老病患的藥品臨床試驗基準(90.8.7)
         (9)肝功能不全病患的藥動學試驗基準( 90.8.23)
        (10)腎功能不全病患之藥動學試驗基準( 91.8.23)
        (11)小兒族群的藥動學試驗基準( 91.7.23)
        (12)植物藥新藥臨床試驗基準( 98.3.31)
        (13)銜接性試驗基準-接受國外臨床資料之族群因素考量(98.7
            .09 )
        3.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oodTissuePractice,GTP)(91
          .12.13)
        4.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92.2.8)
        5.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主要審查事項(93.2.18)
        6.藥物基因體學研究者之受檢者同意書內容參考指引(94.10.13
          )
        7.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95.8.18、101.10.23衛
          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
        8.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範本(96.5.30)
        9.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96.7.17)
       10.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96.8.9)
       11.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98.8.4)
       12.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100.4.18)

  (三)臨床試驗相關公告
        1.一般臨床試驗相關公告
          文號︰82.7.7.衛署藥字第08246232號公告(98.5.20衛署藥字
          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6.5.19.衛署藥字第86030776 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6.10.4.衛署藥字第86062705號公告
          文號:87.4.14.衛署藥字第87024028號函
          文號︰87.7.17.衛署藥字第87041668號公告
          文號:87.8.25衛署藥字第87049590號公告
          文號︰87.11.3衛署藥字第87058561號公告
          文號︰88.1.7衛署藥字第88004066號公告
          文號:88.9.28衛署藥字第88057019號函
          文號:88.12.7.衛署藥字第88073160號函
          文號:89.4.6.衛署藥字第89016984號公告(98.5.20衛署藥字
          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9.5.2.衛署藥字第89022376號公告(98.5.20衛署藥字
          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0.4.9衛署藥字第0900024914 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7.12衛署藥字第0910042934號公告
          文號:91.11.29衛署藥字第0910074667號公告
          文號:91.12.17衛署藥字第0910078939 號函(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12.25衛署藥字第0910079337號函
          文號:92.2.8衛署藥字第0920318552號公告
          文號:92.7.14衛署藥字第0920322546號函
          文號:92.7.30衛署藥字第0920305949號函
          文號:93.2.18衛署藥字第0930302777號公告
          文號:93.7.12衛署藥字第0930316102號公告
          文號:93.7.22衛署藥字第0930316666號公告
          文號:94.10.13衛署藥字第0940338555號公告
          文號:94.11.11衛署藥字第0940338607號公告
          文號:95.7.7衛署藥字第0950325965號公告
          文號:95.8.18衛署醫字第0950206912號公告
          文號:95.10.5衛署藥字第0950339498號公告
          文號:96.3.7衛署藥字第0960305902號函
          文號:96.4.12衛署藥字第0960305954號公告
          文號:96.5.18衛署藥字第0960313760號公告
          文號:96.5.30衛署藥字第0960318326號公告
          文號:96.5.30衛署藥字第0960318173號函
          文號:96.6.6衛署藥字第0960317673號公告
          文號:96.10.5衛署藥字第0960332028號函
          文號:96.12.10衛署藥字第0960332072號函
          文號:97.1.23衛署藥字第0970303696號函
          文號:97.2.21衛署藥字第0970300666號公告
          文號:97.3.11衛署藥字第0970308703號公告
          文號:98.12.31衛署藥字第0980343088號公告
          文號:99.7.19署授食字第0991407858號令
          文號:99.8.18署授食字第0991409529號函
          文號:99.8.18署授食字第0991409300號公告
          文號:99.9.15衛署醫字第0990263715號函
          文號:99.9.23衛署醫字第0990263487號函
          文號:99.10.11衛署醫字第0990264204號函
          文號:99.10.21署授食字第0991413169號函
          文號:99.11.15署授食字第0991414331號函
          文號:100.4.20衛署醫字第1000261308號公告
          文號:100.9.19署授食字第1001405584號公告
          文號:100.9.27署授食字第1001406055號函
          文號:100.9.27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令
          文號:101.1.5署授食字第1001408806號公告
          文號:101.1.31FDA藥字第1000078985號書函
          文號:101.6.7署授食字第1011402946號公告
          文號:101.6.22FDA藥字第1011404543號函
          文號:101.6.29署授食字第1000078438號函
          文號:101.9.19FDA藥字第1010026909號書函
          文號:101.10.23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
        2.銜接性試驗相關公告
          文號:89.12.12衛署藥字第0890035812 號公告(98.5.20衛署
          藥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0.4.9衛署藥字第0900024914 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0.12.25衛署藥字第0900066551 號公告(98.5.20衛署
          藥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1.7衛署藥字第0900069949 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5.29衛署藥字第0910034816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6.4衛署藥字第0910023276 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1.12.17衛署藥字第0910078939 號函(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2.1.14衛署藥字第0920313292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2.6.10衛署藥字第0920322515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5.3.29衛署藥字第0950312288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5.4.7衛署藥字第0950315687號公告
          文號:98.5.20衛署藥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
          文號:98.7.9衛署藥字第0980325016號公告
        *五次免除臨床試驗公告及相關公告
          文號︰87.3.30.衛署藥字第87011284 號公告(98.3.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7.6.19.衛署藥字第87040663 號公告(98.3.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7.12.30.衛署藥字第87074774號公告(98.3.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8.7.5.衛署藥字第88036748號公告(98.3.20衛署藥字
          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9.3.7.衛署藥字第89012530號公告(98.3.20衛署藥字
          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3.5.5衛署藥字第0930309777 號公告(98.3.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3.6.4衛署藥字第0930316692 號公告(98.3.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98.3.20衛署藥字第0980303396號公告
        3.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相關公告
          文號:88.12.22.衛署藥字第88080067號公告(98.5.20衛署藥
          字第0980303428號公告停止適用)
          文號:89.10.11衛署藥字第0890024022號函
          文號:89.11.18衛署藥字第0890030251號公告
          文號:92.2.17衛署藥字第0920314824號公告
          文號:95.12.13衛署藥字第0950327740號公告
          文號:96.10.12衛署藥字第0960320234號函
          文號:98.4.2衛署藥字第0980316265號令
          文號:98.7.2衛署藥字第0980361298號函
          文號:100.4.18FDA藥字第1001401371號公告
          文號:100.4.22署授食宇第1001402478號函
        4.人體研究法相關公告
          文號︰101.2.26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
          文號︰101.3.22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
          文號︰101.7.5衛署醫字第1010265075號公告
          文號︰101.7.5衛署醫字第1010265098號公告
          文號︰101.7.5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公告
        5.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相關公告
          文號︰98.12.17.衛署醫字第0980036359號函
          文號︰99.7.2衛署科字第0990860560號函
          文號︰99.9.8衛署科字第0990860729號函
          文號︰100.1.31衛署醫字第1000260291號令
          文號︰100.1.31衛署醫字第1000061677號函
          文號︰100.2.15衛署醫字第1000260532號令
          文號︰100.2.23衛署醫字第1000260735號函

五、附錄(完整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申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應檢附資料
        □1.人民申請案-案件類別表(請參考附錄三)。
        □2.人民申請案-案件基本資料表(請參考附錄四)。
        □3.供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應繳交繳費證明。
        □4.藥商執照影本(申請者若為醫院,請附醫院證明。申請者若
            受託研究機構( CRO),請附受託研究機構執照及藥廠委託
            書)。
        □5.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或請說明是否為平行
            送審案。
        □6.若有國外上市證明或國外衛生主管機關或國外人體試驗委員
            會同意進行臨床試驗證明,請檢附之(附註:如屬研究中新
            藥,應說明其情況,並檢附原產國及其他國家核准進行臨床
            試驗之證明)。
        □7.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內容摘要表(請參考附錄六)。
        □8.計畫書中文摘要(請參考附錄七)。
        □9.計畫書英文摘要(請參考附錄八)。
        □ 10.臨床試驗計畫書,請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辦理,加
              註版本與日期,且須由試驗主持人簽章。
        □ 11.受試者同意書,加註版本與日期,須由試驗主持人簽章(
              格式請參考附錄九)。
        □ 12.個案報告表(CaseReportForm)。
        □ 13.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表(請參考附錄十)
        □ 14.試驗主持人與協同研究人員之資歷、著作及符合「人體試
              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須由試驗主持人簽章
              )。
        □ 15.臨床試驗可能之傷害賠償及相關文件。
        □ 16.藥品特性資料(藥品物化性質、毒藥理作用、藥物動力學
              等非臨床及臨床試驗資料)或主持人手冊(Investigator
               br-ochure )。
        □ 17.主成分、成品檢驗規格成績書及成品安定性試驗,必要時
              得要求檢送製造管制標準書、批次製造紀錄。
        □ 18.若使用病人自行填寫之評估量表,須檢附經確效認定(va
              l-idated)之中文版量表。
        □ 19.貨品進出口同意書申請書及數量估算表(需申請進口藥物
              、醫療器材、醫療儀器者;一式三聯,請參考附錄十一、
              十二)。
        □ 20.試驗藥品外盒、標籤印刷擬稿或實體(如有請提供)。
        □ 21.若申請修正或變更,請檢附修改前後對照表。
        備註:本署得視需要,要求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藥品臨床試驗報告備查案應檢附資料
        □1.人民申請案-案件類別表(請參考附錄三)。
        □2.查驗登記用臨床試驗報告備查申請表(請參考附錄十三)。
        □3.臨床試驗報告全文(須包含報告中所有之表格、圖表、附檔
            及詳細病人個別之原始資料(patientlisting))。
        □4.臨床試驗報告中英文摘要、台灣摘要報告(如為多國多中心
            試驗)、台灣受試者之 datalisting。
        □5.核准版之原始臨床試驗計畫書及中英文計畫摘要、歷次修正
            前後對照表。
        □6.衛生署及人體試驗委員會歷次核准公文影本。
        □7.空白之個案報告表(CaseReportForm)及受試者同意書(歷
            次版本)。
        □8.試驗藥品外盒、標籤印刷實體或影本。
        □9.試驗機構收案一覽表(請參考附錄十四)。
        □ 10.供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應繳交繳費證明。
        備註:上述資料檢送一式七份(含紙本資料及光碟各一正六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