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乳品類衛生標準(93.08.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乳品類應符合下列標準: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