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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乳品類衛生標準(93.08.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乳品類應符合下列標準: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