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食品製造業之檢驗及量測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
    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
    代為檢驗。
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以有形方式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
三、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定期校正其準確性。
四、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
    制措施。
五、檢驗採用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
    ,並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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